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近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筹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可转换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我市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的有市场、有前景、技术先进、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 3.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努力营造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以上,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银企对接活动,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信贷服务,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积极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融资方式。 5.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支持驻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提高风险补偿标准。扩大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市财政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我市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可再上浮10%。 7.建立支持融资担保发展机制。市财政安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进行补助和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给予50%补偿。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8.建立转贷过桥服务机制。由市政府指定的转贷服务专门机构,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我市民营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息有偿“过桥”服务。市财政设立1亿元的企业转贷补助专项资金池,对转贷服务专门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企业费用的,给予贷款金额0.5%的贴息补助,单笔不超过50万元。 9.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联合金融机构设立总规模80亿元的石家庄市民营企业纾困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石家庄区域内上市公司纾困项目和优质民企重点项目,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帮助短期流动性出现风险的民营企业渡过阶段性困难,支持民营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10.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支持机制。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3%的,对参与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参与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落实增值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下调的有关规定。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限期内,允许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全面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12.落实所得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民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3.落实其他税收政策。对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5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分档减征环境保护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1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按照省统一政策,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动态、合理调整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和标准,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
15.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大力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机制。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和“先租赁后出让”供应方式。采取弹性出让年限方式的,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或用地单位经营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经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租赁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由承租人申请,按原批准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条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16.降低用人成本。继续执行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用足用好现行职业培训政策,支持企业与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合作,为企业培养急需技能人才。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保障工资支付的前提下,降低企业负担。
17.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按照用户自愿原则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监管,从严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18.降低物流成本。延续现有ETC通行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及时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
19.压缩审批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受理窗口,优化审批流程,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2.5个工作日以内。建立核名目录库,并逐步开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将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时间压缩一半左右,其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分别压减至40个、15个、2个工作日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20.改革审批制度。精简取消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审批前置条件,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开发区,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土地出让时明确地块的投资、能耗、环境、规划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和操作指引,经“一窗受理”后,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期间由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跟踪服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21.规范执法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禁重复、多头督导检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禁环保“一刀切”,在全市开展精准化、差异化错峰生产,最大限度实现大气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统筹双赢。
22.提供便捷服务。深入开展“双创双服”行动,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合力解决。实行领导包联制度,市县四大班子领导直接联系帮扶民营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加快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到2019年底,市级政务服务事项90%、县级70%网上可办,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办理、反馈全程在线。推行“最多跑一次”,聚焦民营企业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实现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次办结。
23.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坚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有碍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调整完善。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配合省反垄断部门进行反垄断调查,从严查处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市县两级分别组建律师服务团队,每年为全市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一次“一对一”免费全面法治体检。筹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坚持“依法成立、实体运行、政府购买、服务民企”原则,精准开展法律服务。
24.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欠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和要求,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全面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法依规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高商业债务违约成本。
25.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实施苗圃、雏鹰、小巨人、上市四项工程。市财政每年设立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对入驻石家庄科技中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优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资金,重点对成长期的企业给予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组织科技成果推送系列行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推进民企与军工技术开展产学研用对接合作,推动民用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重点支持“民参军”项目,加速推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26.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做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适度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我市落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50-500万元奖励。
2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发挥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效用,加强工业设计供给侧支撑,推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28.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围绕“4+4”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组织并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领军人物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认定后给予重奖。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争取省级补助。
29.加强人才引进。对全职引进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茨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落实石家庄市《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人才认定标准、条件及人才公寓分配管理要求,强化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加快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探索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活动。
30.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设立市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申报技术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总部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事一议”资金扶持政策。
31.支持质量品牌建设。支持我市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对主持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主持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3万元,主持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资助2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或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新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我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国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给予50%的摊位费补助,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2万元(广交会除外)。
32.支持退城搬迁。支持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和转型发展,享受退城搬迁改造政策支持的企业,按计划完成搬迁投产并如约腾退交付土地,原址土地可出让的退城搬迁企业,可享受原址土地60%的土地出让价款补偿。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年度土地指标向相关企业倾斜,优先安排进入永久性产业用地园区。对退城搬迁企业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用地性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用途,经评估作价支付补偿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新址用地经批准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33.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经市县政府批准或认定,转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34.实施“飞地政策”。根据优化产业布局要求和各地产业功能定位,转型企业异地搬迁达产后,对引进方、落户方缴纳的县以下分享的税收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比例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自愿协商确有困难的,市财政召集利益相关方协商解决。
35.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生产、融资、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适时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挖、严查“保护伞”,净化政治生态,优化发展环境,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建立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绿色通道,加快办案节奏。依法审判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破解执行难,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强法律援助,为合法产权受侵害企业家提供法律帮助。
36.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家树立质量第一、争创一流意识,积极组织企业参评河北省民营企业百强、民营企业制造业百强、民营企业服务业百强。对亩均税收和人均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并给予政治荣誉、政治安排,鼓励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建立涉企政策企业家参与和知情机制,全市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坚持政商平等,建立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7.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设立“企业家日”,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充分挖掘我市民营企业家典型和优秀企业代表,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优质民营企业、知名品牌的集中推介。推动民营企业党组织全覆盖,教育引导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合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量化政策措施,一个月内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明确相关扶持举措的申报条件、申报方式,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切实让民营企业增强获得感。
市委市政府印发
《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
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建立扩大小微信贷投放激励机制。支持驻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按各银行年度新增小微贷款总额的0.2%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扩大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市财政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资金,对合作银行为我市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不良贷款(本金)的5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可再上浮10%。
三、建立支持融资担保发展机制。市财政安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进行补助和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3%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其承担担保责任所发生的代偿金额给予50%补偿。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四、建立转贷过桥服务机制。由市政府指定的转贷服务专门机构,与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我市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息有偿“过桥”服务。市财政设立1亿元的企业转贷补助专项资金池,对转贷服务专门机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企业费用的,给予贷款金额0.5%的贴息补助,单笔不超过50万元。
五、建立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支持机制。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收保费不超过3%的,对参与银行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参与保险机构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我市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我市中小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努力营造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以上,投资期限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基金管理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信保及保单融资。对投保出口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省补助);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在省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保费补助(已享受省级全额补助的除外)。对中小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体出口信保项下保单融资产生的融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十、支持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驻石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每年对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以上政策从2018年1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项扶持政策不重复计算。具体配套办法或操作规定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