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建筑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助力企业发展,9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发布公告,由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需办理证书延续换证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告指出,省级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电子证书,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热门服务—住建行业电子证书批准件下载和使用件制证”栏目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完成换证。市级(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换发证书。
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相关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编辑/马杰、刘仙洲、沈月 审核/吴玉玲